《個資法》上路滿5年之際,竟有學校大喇喇把學生個資直接張貼公告!本刊接獲爆料,台北市私立志仁高中在去年(2017年)11月15日竟將學生懲處名單貼在學務處佈告欄上,不僅直接註明班級、學號、姓名,就連懲處事由與決議皆不經處理直接刊登,甚至下方還寫上「特此公告,以儆效尤」,顯然是知法犯法,讓民眾直呼「真的是比法院還狂」!
本刊接獲讀者投訴爆料後,隨即致電志仁高中學務主任。學務主任回應,台北市教育局已經發出公文要求學校糾正、檢討,目前相關狀況都已處理完成。被問到過去是否有公布學生懲處名單、洩漏個資的情形時,主任回應:「那次是第一次,可能是業務疏失啦!因為我們以前都會把名字用圈(代替),就是不會公布全名啦!我不知道那一次……那次我們疏忽掉了啦!」
針對公布學生懲處名單的下方寫著「特此公告,以儆效尤」被質疑是知法犯法,學務主任坦承:「這個教育局也給我們做處理了,我們當初對這個用法有錯誤,我們(當時)是按照《學籍法》……但教育局有給我們糾正,就是《學籍法》規定不能夠把獎懲公布的,我們(被舉發後)也一併做處理了。這個我們都有疏失,教育局也給我們來文要我們立即改正。」由於這次的公告下方蓋有學務處用印,針對本刊質疑是否是學務主任看過後同意張貼,學務主任受訪時承認是經由他的審核張貼。
本刊持續追問,做成對學生休學決議,是否是經過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做成決議?學務主任當下給了肯定的答案。至於獎懲會內的學生代表是如何產生的?「這個是由……」學務主任說話猶豫且遲疑了。好不容易終於擠了一句話:「這個有一定的程序啦!」在本刊鍥而不捨追問下,學務主任坦承:「是老師舉薦出來的」、「老師舉薦再由投票選舉出來的」,本刊續問所以不是由學生選舉產生?學務主任給了模擬兩可的答案:「按照規定應該是各班選舉出來的。」前後說詞反覆,到底是學生選舉還是老師舉薦?根據本刊掌握內部學生透漏,該學生進校以來,從未見過班上有學生代表選舉,顯然雙方各執一詞。
針對本刊詢問是否有給學生申訴期,學務主任回答:「我們有給學生7天的申訴期啊!通知信上面都會有寫,7天內要提出申訴。」本刊也查證去年11月15日公告上的文字,也的確是要求學生要在當月22日前提出申訴。然而,本刊比對相關法條時發現,《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》第18條第2項規定:「前項決定書應載明學生姓名、事由、獎懲結果及獎懲法令依據,並附記:『受獎懲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有不服本會之評議決定者,得於知悉或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,依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。』」志仁高中的7天申訴期明顯違反台北市教育局規定的20天的申訴期。
由於學務主任前後說法反覆,本刊再追問獎懲會召開完後,是直接公告休學名單?還是已經過了申訴期或召開申評會確定決議才公告?學務主任先是回答「申訴期屆滿,學生未申訴才公告。」本刊隨即質疑公告上明明寫著「如有疑義,請於11月22日前,以書面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覆。」與學務主任回答的明顯顛倒,這時學務主任才改口坦承是「公告上有這樣寫是沒錯啦……」
由於此次有29名志仁高中的學生因長期未到校遭懲處休學,數量驚人,本刊也特別詢問為何會發生這樣的狀況?學務主任避重就輕的回答,據他所知,他們的導師都有先打電話輔導,最後不得已才做出懲處。然而,十二年國教上路後明令,不可將「變更學生學籍」也就是休學、退學等等成為懲處學生的方式,北市教育局也特別發函要求志仁高中立即更正錯誤決議。
根據台北市的法令規定,針對學生大過以上懲處的學生獎懲會當然會議主席就是學務主任,整件從錯誤決議到公佈個資都有學務主任的身影,然而校內的懲處顯然是調職以下的處分,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怒批,他們只是想殺雞儆猴,根本不在乎學生人權。此外,根據本刊掌握的情況,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僅發函要求校方改正,並無罰鍰,但依據《個資法》第47條規定,「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者,按次處罰之」。本刊致電當時承辦志仁高中洩漏學生個資案件的教育局曾姓官員,是否對學校進行開罰,但曾姓官員表示,此案件已轉交股長,而股長今會議滿檔,不確定是否能回復,而截稿前本刊未接獲相關人員來電。 對此,馮喬蘭痛批:「他們(教育局官員)想得事情就是,我可以交代、應付就好了,他們不會想到應該要往下開罰。基本上他們是被說一步進一步,如果他們有任何的理由、藉口、說法可以塘塞過去,他們都想塘塞。」